本网苏州讯:118,苏州市虎丘区环境保护局向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原来区内某化纤材料厂违反《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水污染设施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直接向太湖排放生产污水。环保部门在查处后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但是该企业仍然在未经环保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将未经有效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向太湖。环保局认为该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防治水污染的设施未建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随即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厂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环保局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法定缴纳罚款期间届满次日(2006714)起至2006113,按罚款数额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177000元,共计227000元。

虎丘法院行政庭在受理该案后,及时将送达回证、听证权利告知书等文书送达至被告厂家法定代表人手中,法官亲自上门给被告人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明其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的利害关系,做通了企业负责人的思想工作。被告人第二天就向环保局缴纳了50000元罚款。1115环保局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鉴于被告人自动履行处罚决定,故加处罚款予以免除,同时向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行政庭法官通过及时调解,在短短8天时间内解除了双方的纠纷,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