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房产据认前妻 做伪证诉讼遭驳回
作者:张留兵 建刚 发布时间:2006-11-20 浏览次数:3325
本网苏州讯:同一处房产,却出现了两张《商品房定购合同书》,十年前卖出的房子怎么会出现两个房主?房产公司是否真的是一房两卖?两个房主之间究竟是何关系?他们又为什么要闹上法庭争夺此处房产?
一、购房十年未取得房产证?
二、房产公司:诉讼已超过时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产公司方面辩称:
三、案外人与原告究竟有何瓜葛?
法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师坚称,原告严庆容与案外人柳海眉根本就是素昧平生,而且其委托人远在新疆,不便出庭接受法官询问。而经过调查案外人柳海眉已经出国学习,双方争议的房屋现出租给他人使用,法庭无法取得案外人柳海眉的联系方式就此事进行调查。
同时在调查中法院发现,
法院随即责成被告律师前往新疆原告处进行调查,从取证的内容发现原告与案外人曾是夫妻关系,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 2003年二人协议离婚,在离婚文件中明确双方除新疆的一处房产外无其他房产。法院由此证实在2005年11月的庭审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原告作的陈述“根据原告的陈述,其不认识柳海眉”是属于虚假陈述。
四、一审、二审皆败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和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确定严庆容与柳海眉非但相识,还曾有过婚姻关系,且曾经在争议房屋内共同生活过;从诉讼开始起至第二次庭审前,其故意隐瞒有关与柳海眉相识事实、婚姻事实、在该房屋内共同生活的事实。但与柳海眉协议离婚文件中明确除新疆一处房产外无其他房产的事实。鉴于原告严庆容未到庭就有关事实进行陈述和质证以及其代理人代其所作的虚假陈述的事实、原告对案件所提供的有关证据与客观存在的事实相矛盾,其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弱于被告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的证明力。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严庆容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目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很多人为了谋求不法利益,不惜向代理律师及法庭提供虚假证言。本案中原告为达到自己解除房产合同,获取50万元高额暴利的目的,拒绝承认自己的前妻,妄图利用前妻出国学习的机会从中渔利。虽然其最终目的没有达成,但是他的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大大的占用了公共资源,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据笔者了解,目前我国在民事案件方面对做伪证还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