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校长到囚徒
作者:曹味东 发布时间:2006-11-21 浏览次数:3377
本网泰州讯:靖江市某中学校长严某,今年58岁,还有两年就可退休,可晚节不保,利用学校搞基建之时,非法收受包工头给予的贿赂7万元。11月9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严某退出的违法所得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收受7万元贿赂,严某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严某自1974年8月大学毕业后,即从事教育工作, 1996年8月,被任命为靖江市某中学校长。因工作成绩突出,曾被评为泰州市先进教师,并受到靖江市政府嘉奖。面对权力和利益的诱惑,严某失去了自我的制约,将党纪国法置于脑后,于1999年8、9月至2004年9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2次非法收受承建该校建筑装潢工程的有关单位人员给予的7万元。案发后,他退清了违法所得。法院鉴于严某坦白态度较好,退清违法所得,自愿认罪,对他酌情从轻作出以上处罚。
严某对自己的受贿行为后悔不已,他在《悔过书》中写道:那些建筑工头为了接工程或早日拿到工程款,千方百计拉拢我,送烟酒直至送钱。我多数是在春节、中秋节收的钱,我认为一年两个节日,收点礼也很正常,中国有这个传统习惯,人家有事我也送烟酒给人家,人之常情。正因为如此,没有认识到这事的严重性、危害性,所以不知不觉犯了罪。我收了人家几万块钱后,也心有余悸,没敢用这个钱,但存在侥幸心理。我这种行为败坏党的作风,败坏社会风气,一害国家,二害自己,三害家庭,对此,我认罪服法,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彻底改造世界观,重新做人。
严某经不住诱惑,受贿走上犯罪道路,从一名受人尊敬的校长变成了高墙之内失去人身自由的囚徒,其悔已晚矣!法律是无情的,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人世间后悔药是难以买到的,愿他人从此案中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