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因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被裁定驳回。

2006年2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自其出生后即在被告某村生活居住,并被登记为被告常住户口。2004年,被告某村所有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被告以其系计划生育超生人员为由拒绝发放其土地补偿费,现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6082.3元。而被告某村委会则称,土地承包发生在1994年,原告系1999年出生,故原告未分得土地。而依土地补偿相关规定,原告不应分得土地补偿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有权制定本村的土地补偿费发分配方案,而依据本村制定的《关于土地分配人口方案的报告》,计划生育超生人员一律不参与分配,原告系超生人员,故不能参与分配。

法院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而原告的诉请必然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及被告某村所有人员的群体性利益重新调整问题。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争议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涉及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当由政府先行处理。故原告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遂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