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发家致富走正道人敬、违法违规走邪道可恨。为了走近道快发财,以身试法,最终获刑一无所有,悔不当初。近日江苏省大丰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对李华、郑涛非法制造发票出售。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两人因此被法院分别判处有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罚金15000元。

200678,李华、郑涛携带伪造的“盐城市服务业定额发票”12本,到大丰市市区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兜售,并以400元的价格向大丰市某饭店出售了一本100份面额为200元;合计金额为20000元的“盐城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两人又在大丰市某宾馆再次兜售发票时被大丰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而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华、郑涛违反国家税收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被告人李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华、郑涛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华、郑涛将一本伪造的发票以400元价格出售给大丰市某饭店,并已实际交付,其出售伪造发票的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华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华、郑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的辩护人提出这一辩护意见,法院可以采纳。依照刑罚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