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129,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在法庭上殴打被告的证人王某罚款500元。

原告薛某之子在被告刘某取土形成的汪塘中洗澡时溺水身亡,双方为此成讼。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证人王某出庭作证,因被告质询王某言语不当,王某当庭殴打被告。法院认为证人在法庭上殴打被告,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因其情节较为轻微,同时得到了被告的谅解,遂决定对王某罚款500元。王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在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后,自觉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