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先生24次闯红灯被交警部门提前告知,不服起诉至法院,20061130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先生因未接受处罚而被判驳回。

家住吴江的潘先生做生意长年要出差南京,经常把私家车开到南京办事。20064月份意外收到了苏州交警支队寄给他的一份告知单,称其所驾驶的机动车,在南京已经有三次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规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并要求他在15日内到苏州市交警支队接受处理。来到苏州交警支队一查,发现在南京24次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

先生认为,在200510月至20064月共有24次违章,如果正常罚款要4800元,处罚显失公正,交警部门应该提前通知,不应该等有了24次才通知。为此起诉到沧浪法院要求撤销24次处罚。

交警部门则认为,24次违章记录的行政处罚根本没有做出,当初告知书只是通知潘先生前来处罚,告知行为完全是一种服务措施和便民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州市交警支队根据南京的电子监控,将先生的违章行为予以告知,但先生没有去接受处罚,该告知这个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先生的起诉。

记者向苏州尚韬律师事务所袁敏律师了解到,目前交警通过电子监控进行处罚的情况比较普遍,一般的操作程序,交警部门出于便民服务的目的会发出告知单,通知机动车驾驶员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该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交警部门会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如果不成立,交警部门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这时候机动车驾驶员才可以凭着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诉讼。而本案中,先生只是具有了告知单,没有处罚决定,显然不可以凭此进行行政诉讼。因此也提醒驾驶员,对监控有异议应先到交警部门去接受处理后,仍然有异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