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作为以提供服务为特征的居间合同,居间人只有提供居间服务,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未尽义务就不能享有权利。淮安市清浦区法院近期就审结了一起因居间人未尽义务而索要报酬引发的纠纷。

原告章某与被告某家具厂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承接某医院家俱工程,投标时由双方共同参加,投标保证金由原告支付,承接的工程由被告施工,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支付给原告业务联系费。但是在被告承接医院家俱工程的活动中原告并没有参与,被告自行通过公开的投标行为与医院签订了加工家具的承揽合同。后因原告向被告索取业务联系费,被告以其没有参加投标活动为由不予支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酬金2万元。被告则认为,原告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也就不能索要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条件下,居间人才能请求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作为居间人,其主要居间义务就是参与投标活动,并预先支付投标保证金。只要原告履行了这些义务,被告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投标活动,也就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居间义务,对被告与医院之间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所以原告也就没有理由要求被告支付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