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大年夜开开心心燃放爆竹,结果开心事变成了伤心事,燃放爆竹的胡女士不慎被炸伤左眼。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说法,胡女士将经销商和购买商店告上了法庭,索赔10万元。2006年12月8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判决三方平均承担责任。
据被炸伤眼睛的出租车司机胡女士称,2006年1月27日她回家时在葑门横街上的一家寿衣店买了2包特制闪光炮、金龙大爆竹16只,准备大年夜守岁时候燃放。1月28日(大年夜)晚上,在父母家吃好了年夜饭后,胡女士就带着女儿回家,丈夫则留下打牌。回家后到了12点,胡女士就一个人来到在楼下的小院子内燃放,燃放到第5只的时候,胡女士发现这只爆竹的引线燃烧得特别快,赶紧退后两步,但已经来不及了,爆竹当场就在胡女士的左眼前爆炸。胡女士立刻被送到医院治疗,但由于是炸伤,已经无法医治,目前左眼只有光感,根本看不出任何的东西。因为眼睛出了问题已经无法再开出租车,胡女士不得不将出租车卖掉,今后的生活受到了影响。
为了索要一只眼睛受伤造成的损失,胡女士将寿衣店业主和苏州该品牌爆竹总经销商苏州市日杂烟花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并且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对于胡女士的要求,寿衣店老板坚持认为,“我的产品是真品,我不卖伪劣产品”,而且无法知道导致原告出事的产品是否从寿衣店购买。日杂公司则表示,造成损害的产品是否为被告所销售,原告无法举证,致害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原告无法举证,不能排除市场上有非法渠道流入市场的爆竹存在,不能排除原告从其它渠道购买了伪劣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日杂公司系本市烟花爆竹的总经销商,从事批发业务,被告陆顺德从被告日杂公司进货零售,两被告均领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允许批发或销售烟花爆竹。因原告在发生事故后,已将金龙炮的残留物处理掉了,目前无法通过技术鉴定确定被告销售的金龙炮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两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原告在燃放爆竹过程中方法不当导致其自身被炸伤,在本起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由两被告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2006年12月8日判决寿衣店业主和、苏州市日杂烟花有限公司于共同赔偿原告胡女士72067元。
苏州尚韬律师事务所袁敏律师: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基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公道合理,一般是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方过错则单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相应承担;双方都无过错可合理分担。公平原则是过错责任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