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惯犯赵某因犯盗窃罪两次冒用他人姓名坐牢,在第三次案发时,因惧怕被从重处罚又使用了真名。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冒名坐牢的事被拆穿,20061122,通州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对其判处一年零十个月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本可再过几个月即可出狱的赵某,不得不再在狱中呆上三年多时间。

被告人赵某系贵州省紫云县人,曾于2000年在江苏溧阳犯盗窃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由于赵某当时身上携带其邻居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于是谎称自己姓名为班某。20005月,溧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班某”有期徒刑6年,后于20045月刑满释放。20049月,释放后不久的赵某又在江苏通州行窃,被当场抓获。由于他身上揣有“班某”的释放证,公安机关再次将“班某”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0411月,通州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班某”有期徒刑10个月。出来后的赵某仍不思悔改,今年429日凌晨,携带砖刀、尖嘴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通州市兴仁镇港南村,翻围墙推门入室,在毛某某家未窃得财物,又进入陈某某家,窃得陈家现金90余元及金耳环、金挂件、玉佩等物,钱物价值共计2500余元。之后被告人又来到吴某某家,翻窗入室,欲行盗窃时,被吴妻丁某某发现,丁某某抓住被告人衣服,被告人在挣脱中用砖刀砍伤丁某某手背。吴某某及其女婿闻声赶到抓住被告人,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咬伤吴某某右手指背部。经通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被带至当地公安派出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后又借口上厕所翻窗、跳墙逃跑,因脚摔伤被抓获。这次,为了避免被以累犯再次从重处罚,赵某不得不报出真实姓名。由于审案法官与2004年审案的法官不是一人,致使赵某未被识破。今年8月,通州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10个月。在服刑期间经他人检举,赵某冒用他人姓名坐牢的事得以案发。

通州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故意隐瞒了其于200411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导致原审未能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关于累犯的规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遂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