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在历经近两年之久的审理后,终于对铜山县房村镇郝湾村农民郭丽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了判决,郭丽红获得各项赔偿81066.36元。

时年43岁的郭丽红在20039月发现自己左颈部身体不适,遂到徐州一知名医院就诊,该院诊断其为恶性淋巴瘤,收其住院化疗85天,但一直无明显疗效。200312月,郭丽红转至徐州另一医院治疗,却被告知原诊断可能存在错误。为进一步确诊病情,郭丽红又分别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倾向淋巴结反应性增生”、“以淋巴结反应性增生可能性大”。于是,郭丽红与原接诊医院交涉要求赔偿,但双方未能协商解决,200412月,郭丽红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申请对该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徐州市医学会经鉴定认为:1、根据患者体征,经细胞学穿刺检查、胸部CT及治疗效果,综合分析符合恶性淋巴瘤诊断。2、患者目前无医源性不良后果。3、反应性淋巴结炎不能排除恶性淋巴瘤,需进一步随访。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郭丽红不服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200611月,江苏省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根据患者体征、细胞学穿刺检查及胸部CT诊断可疑淋巴瘤。在诊断治疗上存在不足,如未做进一步检查,未作病理切片、未请外科会诊。2、患者目前无医源性不良后果。3、鉴于目前患者仍有淋巴结肿大,需进一步随访。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结合郭丽红在中民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检查的结论,医院应当对其为郭丽红在诊断治疗上存在的不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原告郭丽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省医学会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81066.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