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委托中介进行“限时卖房”,限时期内没有成交,国家政策出台要加收营业税,27550元营业税到底由谁承担?2006年12月13日江苏省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中介顺驰公司承担主要责任18500元
2005年11月28日,原告王女士和被告苏州苏州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限时代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坐落于吴中区盘蠡花园一套房屋委托顺驰公司出售;委托代卖期限为3个月,即自2005年11月28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房屋代卖价格51万元。同日,被告顺驰公司盘蠡路连锁店出具了收到王女士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的收条,并书面保证合同期内两证安全,合同期满后归还两证。
合同签订后,经被告顺驰公司的居间介绍,确定了房屋买受人王美芳。2005年12月25日,售房人王女士、购房人王美芳、见证方顺驰公司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当日王美芳支付给原告定金5000元,并约定2006年1月8日、2006年2月8日分别支付给原告10万元。可是在2006年1月4日,在购房人王美芳未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顺驰公司将盘蠡花园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王美芳的丈夫。事后,这两名购房人就突然人间蒸发。
王女知道两证被骗的事实。立即向吴中区房产交易所反映,这时候购房人王美芳已经将房产证放在交易所办理过户的一切手续。由于及时通知,才未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但事后直到2006年10月18日,王女士和顺驰公司才从吴中区房产交易所,取回了盘蠡花园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为了打击炒房行为,抑制房价,连续出台调控措施,去年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2006年5月29日,有关部门又宣布,“将原定2年的征收期限延长至5年”。
王女士的房屋是房产证发证日期为2004年3月22日,如在2006年3月22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营业税免予征收。但由于新的政策出台,王女士就要多支付27750的营业税。
为此2006年10月24日,王女士将顺驰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
法院审理后认为,妥善保管原告房屋权证虽未在该合同中体现,但根据约定系被告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在2006年3月22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营业税免予征收,原告自2006年1月8日知道两证被骗,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防止损失的扩大,至10月18日复得,原告的营业税损失,顺驰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承担次要责任。
2006年12月13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苏州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于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18500元。
苏州尚韬律师事务所袁敏律师介绍说,国家实施房产新政,是双方签合同时所无法预计的。这符合法理上“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归责的原因,发生了当初不能预料的变化。委托售房合同的延迟履行,所产生的营业税,应根据导致延误过户的责任双方进行分担此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