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政府代为经营管理,如果擅自认定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为土地主人,为与其产生法律关系,则是无效的。1213,被告江某被判一个月内将讼争土地归还原告某砖瓦厂并赔偿损失20000万元。

20031月,某砖瓦厂改制取得某片土地和水面的使用权,当年630日,该厂与当地镇政府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该片土地及水面继续租赁给砖瓦厂使用。然江某未经砖瓦厂同意,擅自占用上述土地约31亩的旱地和水面。虽然镇政府多次要求江某退出土地、赔偿损失,但江某均不予理睬,砖瓦厂遂诉至法院。江某辩称,他所使用的旱田和水面是租用当地两个村民小组的,并且已交纳了6000元左右的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本案中,砖瓦厂已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相关租赁协议,故砖瓦厂取得了该幅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而江某不能提供其使用该讼争土地及水面的合法依据,故其现占有使用该讼争土地及水面,是对砖瓦厂合法权益的侵犯。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