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20067619许镇江新区的吴某与受害人吴六生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吴某采取拳头击打、脚踢等方式对年满63周岁的吴六生实施殴打。1925分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姚桥派出所接110指令,民警出警至现场,发现受害人吴六生头、胸等部位被殴打致伤。后经鉴定吴六生的伤系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同年718镇江新区公安分局向吴某发出传唤证,传唤吴某到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姚桥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将其被传唤的原因、处所通知了吴某的父亲。2006971530镇江新区公安分局将拟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笔录的形式告知了吴某,吴某陈述没有殴打任何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1613分镇江新区公安分局向吴某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吴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当日移交至镇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

吴某不服,于20061124向京口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江新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镇江京口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镇江新区公安分局认定吴某200676殴打年满63周岁的吴六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未显失公正。据此,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某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