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树本为贪便宜 哪知触法当受刑
作者:张明广 凡明天 发布时间:2006-12-25 浏览次数:2608
本网盐城讯:“砍树要当心,国家有法律。无证更危险,达标当受刑。”
滨海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发现其中一名被告砍伐12棵成材杨树,已经涉嫌盗伐林木罪,依法移转公安立案侦查。
在林权改制中和林权改制后,有部分群众为林木的权属发生争议。有的当事人不经过正当的渠道解决争议,而采取强制砍伐的方式占有尚存争议的树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砍伐树木必须办理砍伐证,无证砍伐自己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树木,达到一定数量时,即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滨海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贾某等四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于 2001 年 4 月与原滨海县淤尖乡巨西村委会签订了意杨树承包合同,被告方则认为原告承包的杨树原属他们承包的树木。双方发生争议后,四名被告不通过正当的渠道处理,在未取得砍伐证的情况下,强行砍伐 16 棵成材杨树占为己有。原告认为,被告等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该案经审理后,其中有一被告砍伐 12 棵成材意杨树,对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涉嫌犯盗伐林木罪,应移转公安机关处理,如果仍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赔偿,显属不当,故该庭经过研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民事部分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