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的执法宗旨,今年以来,溧水法院深入辖区各镇村巡回办案164人次,审结各类民事纠纷152件,其中调解结案127件,受到了当事人及群众好评。审判工作的开展,既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巡回审判缺乏具体规定,因此该实践中还存在着程序不够统一规范、缺乏长效运作机制、开庭严肃性欠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该院对进一步深化巡回审判工作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落实法警值班制度。由于一些群众法制观念的淡薄,法官在农村巡回审判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群众无意或有意破坏庭审秩序的情况,此时审判人员一般都难以完全控制。因此,要认真落实法警对民事案件的值班制度,对矛盾较大的案件进行巡回审判时,要有法警参加,以维护法庭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审判的严肃性及审判人员的安全。

第二、以调解为主要结案方式。巡回审判处理的案件大多是同一乡镇乃至同一小组内群众之间的民事矛盾纠纷,对这些纠纷的解决方式不仅要运用刚性的法律手段,还要运用包括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综合解决方式。法官通过调解,将乡风、民俗、人情伦理相融合,更容易使当事人达成共识,平息纠纷。同时,由于农村当事人一般并不熟悉庭审规则等诉讼知识,通过调解也能尽量避免因开庭而使用“异议”、“质证”等法言法语,使法院的审判更加通俗易懂,为当事人所接受。

第三,设立人员相对固定的巡回审判组。巡回审判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群众最大的反映就是工作缺乏长期性,稳定性。因此,该院尝试设立人员相对固定的巡回审判组,定时间、定任务,即每个巡回审判组应由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每周巡回工作不少于半天,每个巡回审判组人员办案不能少于一定数量。巡回审判组的法官间在职责上实行分片负责的原则,一个法官负责特定的几个乡镇的巡回审判工作。这样的安排既有利于法官熟悉了解当地的民风习俗,提高法官的定纷止争能力,也有利于巡回审判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开展审判点到村的尝试。为了进一步加强与本地区群众的联系,该院今年开展了在一些行政村设立固定审判点的大胆尝试,定期到这些审判点开庭,取得了较好效果。每次开庭时,除当事人前来参加诉讼外,前来咨询寻求救济的村民也明显增加。究其原因,并不是群众对进行诉讼的知识一无所知,而是村民们觉得来到了他们中间的法官更加值得信任,对设在村上的审判点感到方便和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