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在签订滩涂承包租赁协议后,竟然违约拖欠租金,被出租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因承租人已投入较多资金进行改造,一旦解除合同损失巨大,遂及时补救,支付租金,终于取得法官谅解。1227,启东法院判决沈某和朱某的合同继续履行,但朱某需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12900元。

20055月,沈某以拍买中标的形式取得某片土地的经营使用权。616,沈某与朱某就上述土地签订了滩涂承包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租期及租金,并规定如单方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协议订立后,被告朱庙生未能按期全部支付租金。后在本案诉讼中,朱某已陆续支付租金余款。另查明,朱某已进行了塘、地的修整,固定设施的添置,并投下大量的鱼苗。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逾期支付租金,有违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显属不当。但朱某在逾期后陆续支付租金,并在本案审理中已全部付清租金,显然朱某是在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沈某未尽通知等合同的附有义务,以朱某逾期支付租金为由,直接主张解除合同,显属不妥。且朱某迟缓交纳租金,并非使沈某遭受损失,也没有动摇合同的基础,如据此随意解除合同,必将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也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不能产生稳定的预期,故沈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适当调整。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