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建湖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因被告人拒不交待真实身份,该院在刑事判决书中称被告人为“A”,并附其近身照片,对其依法作了有期徒刑2年的判决。

200696上午9时许,被告人在建湖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从背后蒙住被害人顾某的眼睛,并用双手将其头往下压,后又用右手拽顾某脖子上的项链,在抢夺的过程中将顾某的项链拽断。顾某被抢后大喊有人抢项链,被告人被医院保安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一直拒不交待其真实身份。

建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虽不交待其真实身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遂称其为“A”,并将其近身照片贴上判决书,作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