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20061228,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被告人薛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699,薛某携带单制猎枪和弹药乘坐朋友的汽车前往丹阳市延陵镇司徒村进行打猎,因群众的发现举报,司徒村派出所的民警一举将正在打猎的薛某抓获。据薛某本人交代,猎枪和弹药是他八年前从山西南丰当地的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购得的,后一直将购买来的枪支和弹药藏在自己的床底下。今年9月,当他听闻丹阳有野味打,一心想吃野味的薛某便携带枪支前往丹阳延陵镇司徒村进行打猎,岂知一枪未发就被抓获了。

丹阳市人民法院于今年12月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薛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根据其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