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14,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盗者一念之差盗窃的案件。女青年孙浩在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被人偷走的情况下,一气之下将别人的电动自行车偷走,被京口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2700元。

2006104下午1时许,孙浩骑电动自行车去镇江市商业城洗照片,把电动自行车放在商业城西面的小巷子内。到了下午5点多的时候,孙浩回来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子没有了,到处找也找不到,又气又急。后来她发现甘露商城附近有一辆电动车,可以推着走,于是就动了偷的邪念将该车推至路边,在喊出租车运走时被巡逻民警抓获。2006105被刑事拘留,109被取保候审。

京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晓红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孙浩在自己的车被偷走的情况下,本来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缺少法制观念,一念之差又去偷别人的电动自行车,导致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