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二○○六年十一月,原告准备好一切贷款手续,准备到中国工商银行徐州淮东支行申请贷款柒万元购置商品门面房从事中介经营。却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在七年内在各专业银行内得不到贷款。原告倍感愤慨,焦急。后经查得知:二00四年八月底与原告同一单位工作的被告黄某曾借原告的身份证(自称身份证丢失)到被告贾汪联通支公司购买手机。令原告不曾想到的是,被告黄某却通过第二被告到第三被告处办理了信用卡?长城卡业务。原告对此事毫不知情,后该手机和卡又被被告两次倒卖,使用。造成该卡被恶意透支超过法定期限,以至于原告被莫名其妙的被第三被告记录,有不良信用,给原告的生产经营,生活造成重大损失,购买门面房的经营打算落空,儿子上大学的费用四处借贷,原告本人的病情加重等等。第二、第三被告在业务操作中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仅凭被告黄某借到原告的身份证即没有原告的口头、书面的授权,原告本人也未到场签订任何协议,却给被告黄某办出了以原告为名的手机号和信用卡。后又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信用名誉权。因此,原告起诉,要求清除原告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