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4316,魏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将其楼房(楼上楼下各三间)以66800元的价格出售给魏某,房款分三次付清。当日,魏某付清了第一笔房款3000元。但此后,当魏某在按约向张某交付第二、三笔房款时,张某却无理拒绝,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为此,魏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张某按约继续履行。但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魏某遂向江苏省新沂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后,及时向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但此间,张某非但没有履行,反而与其妻子陈某共同向法院申诉,后因理由不成立而被驳回。该院遂又发出公告,限其搬出。张某又提出执行“异议”,称其所卖房屋三间仅指楼下三间,并只同意交付楼下三间。执行法官为慎重起见,专门组织了听证,经听证,张某的“异议” 仍不成立。后执行法官再次发出传票,要求张某履行,张某仍拒不履行,且其妻子陈某还到房屋买卖见证人张某某家中寻衅滋事,辱骂殴打证人及证人家人。

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张某有能力履行,却无理取闹,蓄意对抗执行,系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导致申请人魏某长期不能入住房屋,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经营,同时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损坏了司法权威,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张某一看法院动了“真格”,顿时慌了神,遂主动与魏某进行执行和解,一次性给付魏某违约金30000元,魏某也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此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