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针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大等特点。近年来,沛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严格规范审理破产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一是出台了《沛县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规范意见》。从破产案件的审查受理、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人员选任、清算费用的开支管理一直到破产财产的拍卖变现、破产案件的终结等方面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破产案件审理更具可操作性,更加规范。对清算组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更换了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实现了将案件中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拍卖全部纳入司法鉴定管理的范畴。

二是加强沟通与协调。加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协调,每月定期召开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及清算组组长会议,调度破产企业清算情况,就劳动政策执行、资产变现等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争取统一认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破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打折扣。召开了“审理破产案件研讨会”,邀请相关部门领导等50余人参加,充分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向出席会议的人员介绍了相关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

三是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对债务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申请破产等情况法院不予受理。

四是加大破产企业债权清收力度。破产企业的债权,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和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要严格按照破产法及最高院解释规定,依法加大清收债权力度,实现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对企业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劳动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得的补偿金认定为第一顺序;把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收取的集资款,可以优先受偿,以体现对劳动者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