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赔偿 左口袋进右口袋出?
作者:张宝玲 惠蕾蕾 发布时间:2007-01-10 浏览次数:2501
[案例]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人徐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徐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萍因伤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930.75元。
[法官提醒]
李萍完全可以在离婚一案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①四十六条中损害赔偿请求是什么性质?②无过错方都可以向哪些人提起请求?③该项请求的支持是否以离婚为前提?④当事人应该在诉讼的什么阶段提?⑤是否要求当事人此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等等的一系列问题,对于许多老百姓来说都是“一头雾水”。
问题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②,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谁?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条件有哪些?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第一,该项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夫妻双方中一方有过错的,其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以自己合法配偶为被告,而是起诉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与自己配偶同居的人。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他们认为现状都是由婚姻关系以外的人造成的,诸如与自己配偶重婚之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等,因而只是要求这些人来就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所以告第三者或者告被包的二奶等人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二,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则该项请求权也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法院亦不支持。
对问题③④⑤,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应于何时提出的问题,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第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应于何时提出的问题,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但明确要求损害赔偿应该与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