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723,被告人徐建军饮酒后,于当日17时许到位于连云区墟沟街道办事处棠梨路38-4号李加宝(李萍父亲)家。与被害人李萍(徐建军妻子)产生口角离开李加宝家,被告人徐建军出李加宝家门后,用砖头将李加宝家房屋窗户玻璃打碎;正在家中地下室干泥瓦活的李加宝听到玻璃被打碎声后持瓦刀出门查看情况,与被告人徐建军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徐建军夺下李加宝手中的瓦刀,将赶到门外的被害人李萍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萍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人徐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徐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萍因伤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930.75元。

20051222,连云区法院对徐建军故意伤害和李萍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作出判决后,民事部分的离婚案件恢复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待被告出狱后由被告接回抚养。三、被告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30000元,被告欠原告伤残赔偿费64930元由被告出狱后半年内偿付原告。四、原、被告家中所有财产(包括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和负担。

[法官提醒]

李萍完全可以在离婚一案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①四十六条中损害赔偿请求是什么性质?②无过错方都可以向哪些人提起请求?③该项请求的支持是否以离婚为前提?④当事人应该在诉讼的什么阶段提?⑤是否要求当事人此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等等的一系列问题,对于许多老百姓来说都是“一头雾水”。

问题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②,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谁?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条件有哪些?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第一,该项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夫妻双方中一方有过错的,其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以自己合法配偶为被告,而是起诉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与自己配偶同居的人。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他们认为现状都是由婚姻关系以外的人造成的,诸如与自己配偶重婚之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等,因而只是要求这些人来就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所以告第三者或者告被包的二奶等人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二,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则该项请求权也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法院亦不支持。

对问题③④⑤,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应于何时提出的问题,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第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应于何时提出的问题,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但明确要求损害赔偿应该与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