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又称法律死亡,是指依法定程序对自然人生命消灭的推定,性质上属于审判行为,其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是完全一样的,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由于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可由反证推翻,因此,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则宣告死亡的推定效力即被推翻。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一旦被撤销,将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上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在夫妻关系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对于此条规定,笔者有不同的观点。仅从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忽视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主观意愿。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就成了寡妇或鳏夫,要独自承担家庭的重任,而被宣告死亡的一方就逃避了其所应尽的家庭义务。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的法律规定对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来说十分不公平,它忽视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是否愿意恢复夫妻关系再度与被宣告死亡的人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再者,该规定没有考虑到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有过错,过错的程度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法律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其配偶尚未再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从是否应该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无故玩失踪致使被宣告死亡。也就是说被宣告死亡的人完全是一个正常人,知道自己身在何处,也知道如何与配偶联系,能为却故意不为。被宣告死亡的人这种无故玩失踪的行为是对其配偶的极大的伤害,对其配偶造成的不仅是生活上的伤害,更是精神上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从是否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应该尊重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意愿,看其配偶是否愿意恢复夫妻关系,再度与被宣告死亡的人共同生活。要注重维护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合法权利,尽量给予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思量选择的空间。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是因正常失踪被宣告死亡。也就是说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失踪是超出了其能力控制的范围,或是遭遇了意外事故,或其人身自由受限制等,不知道自己身在何处,或是不知道甚至是不能与其配偶联系,完全处于不能为的境况。此时,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失踪是其所不愿意做的,更是不能预料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这样规定也是十分合情合理的。

三、被宣告死亡的人因失踪被宣告死亡完全是其配偶恶意所为。即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很清楚被宣告死亡的人身在何处,也知道如何与其联系,而是恶意不报,陷其最终被宣告死亡。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关系从是否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应该尊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意愿,若被宣告死亡的人不愿意恢复夫妻关系甚至还要追究其配偶的责任,那么即使法律强制规定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在恢复夫妻关系后采取起诉离婚等方式达到解除夫妻关系的效果。这样反而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综上,笔者认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够具体,没有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更为具体的情况,不利于更好的维护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