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合理履行职能,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所应有的谨慎、勤勉和注意,并确信其采取的措施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是最有利于公司的选择,否则要对公司由此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称之为“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被称之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者“善管义务”,本质上是管理义务,即董事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出的谨慎、勤勉以及技能履行其管理职责。如果董事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则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注意义务应当采取的标准,通常有主观和客观说之分。如对董事注意义务采取主观判断标准,则意味着对董事的要求应当因人而异,不同经验和能力的董事应适用不同的标准;客观标准则以统一的标准人尺度对董事进行统一要求。

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虽然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但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谨慎勤勉的运用自身知识、技能以及经验,履行经营管理职能,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即尽到大陆法系中所谓的善良管理人职责。而忠实义务则要求董事忠于公司,主要适用于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情形,如有关董事竞业、自我交易等情形,遵循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亦有学者指出,忠实业务的核心是董事不得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司利益或放弃公司的最佳利益而追求私利。因而,董事义务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注意义务的核心是董事作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对公司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必须以诚信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从事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监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注意义务是对公司称职的要求。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时期。与国外公司立法的状况相比,我国现行法律在对于董事义务的规定上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粗糙性与滞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3:“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从字面上看,本款虽未出现“注意义务”或者“善良管理义务”之类的词语,但就其规定董事要谨慎行使议决权的实体内容来看,已包含了董事的注意义务。因为谨慎行使议决权之义务,亦属董事注意义务范围。当然,该款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 是较为原则的, 且不够鲜明, 存在着较多疏漏.为使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得以完善,笔者建议《公司法》应引入经营判断准则。其理由是:第一,经营判断准则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复杂性。第二,经营判断准则符合商业决策的自身特点。第三,经营判断准则符合董事会的运作特点。董事会为合议体机构,不可能天天举行董事会会议,也不可能就每一问题都进行长时间的讨论。第四,经营判断准则有利于鼓励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放开手脚,大胆经营。经营判断准则是指“豁免管理者在公司业务方面的责任的一个规则,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方式为之”。美国法学会(ALI) 起草的《公司治理原则》第401 (c) 项就经营判断准则作了经典的描述:如果作出经营判断的董事或职员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他就被认为诚实地履行了其义务: (1) 他与该交易无利害关系; (2) 他有理由相信其依据的有关商业信息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 (3) 他有理由认为该项经营判断对公司具有最好的利益。

值得指出的是,除董事以外的高级职员,包括监事、经理(总经理) 、副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在履行其职务时也应对公司负有同样的注意义务,适用同样的注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