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丈夫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并高位截瘫,性器官受损,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妻子获得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件。

20061116,被告刘某驾驶货车在205国道978KM+500M路段由西向东行驶与相对方向原告丁芹的的丈夫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会车时相撞,致使原告丈夫受伤,一级伤残,高位截瘫,性器官受损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经新沂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赔偿了原告丁芹丈夫的所有损失。原告丁芹提出的因不能过正常的性生活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中未得到支持,因此,原告丁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丁芹不是事故当事人,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类似的诉讼请求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均不被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丁芹的丈夫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高位截瘫,性器官受损,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原告不仅要照顾其一生,而且自己应享有的夫妻性生活的权利也因此受到侵害,给其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对原告丁芹要求被告刘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数额过高,综合各方因素,最终作出赔偿1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