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7年1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两少年因争抢篮球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让人感到欣慰的是,虽然法院判决学生、学校均按一定比例承担了责任,但双方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小钢与小于均系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学初三(五)班的学生,2005年11月22日下午体育课间,体育老师安排女生做跳绳活动,男生进行仰卧起坐测试。但小钢却私自到篮球场上打篮球,而小于在测试完仰卧起坐后,也与其他同学到篮球场与小钢共同玩起了篮球。在活动过程中,篮球出界,小钢与小于则争前恐后般快速跑向界外争抢篮球,无意间双方的脚绊在一起,小钢因失去重心摔倒,致左尺挠骨双骨折,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15834.95元,一年后尚需摘除内固定。在中考来临之际受伤无疑会影响孩子的学习,小钢的父母认为这与学校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关,因此,小钢的父母在要求小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将学校一并告上了法庭。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钢、被告小于均系未成年人,被告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学应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而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体育老师对小钢、小于等学生擅玩篮球的行为未加阻止,其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原告小钢、被告小于在篮球出界后仍违规抢夺,对小钢的损害,二人均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由原告小钢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学、被告小于分别承担40%、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