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改进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方式
作者:魏琪润 发布时间:2007-01-16 浏览次数:3341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已势在必行,最高法院为此专门发了文。如何发挥好审委会职能,完善审委会运作机制,人民法院已从司法制度及审判组织机构、法官自身素质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取得了一定效果。同时我们还看到,由于审委会传统的讨论、研究案件方式方法固定单一,越来越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审判形势需要,也阻碍了审委会职能的充分发挥。本文拟就改进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的方式方法作点粗浅探讨。
一、审委会传统的讨论案件方式不适应审判发展的主要表现
1、讨论、研究方式方法单一。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延用至今的做法是听主审人员口头或书面汇报,然后直接进行思维判断;参与研究活动的委员主要靠听觉来接受汇报案件事实的信息,理解案情难免带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片面性。由于审委会委员个体的差异,听者接收的信息量也有较大差别,有些情节要向汇报人反复寻问,费时费力。汇报人对案情的记忆没有完全转化为审委会委员对案情的记忆,降低了委员们接收案情信息的准确度。
2、审委会委员的记忆功能未得到充分利用,思维效率低。审委会的职能是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委员们在讨论和研究案件时,其思维活动既要以形象记忆为基础,又要以抽象记忆为基础,两者不可缺一。实践中,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的方法运用抽象记忆直接思维判断案情的多,而由案情过渡到抽象思维必需的形象记忆利用过少。以致讨论案件时,委员们担心听不清,汇报人则怕说不清。研究、讨论活动占用时间越来越长。再者是多数委员不参与案件审理,不审阅案卷材料,听汇报后,直接进入抽象的思维判断活动,又要即时发表裁判意见,这种判断极易产生思维浅表化成份。从而影响对案情认定判断的准确性,导致适用法律的偏离。
3、审委会委员组成“多元”化。基层法院审委会委员多由庭室正职以上人员组成,其中部分委员长期从事非审判业务工作,审判实践活动较少。这种行政多元化的委员组成结构造成审委会组成人员法律意识、法律适用判断力、接受案情形象记忆、抽象记忆能力参差不齐,故存在审委会组成人员研究案情表决意识过于法律意识的现象。审委会深层次、广角度研究案件的职能受到限制。给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带来不必要的思维“冲撞”。所幸最高院对此已有新的规定,
各地也在逐渐落实改革措施。估计三到五年审委会的组成结构将有彻底改观。
4、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对人的记忆功能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种是根据人的高级神经活动中两种信号系统的不同关系,一些人能更好地记忆图形、颜色、声音等形象的东西,这是形象类型记忆。而另一些人则更容易记忆概念、数字等材料,这是抽象类型的记忆。有的人对形象的和抽象的材料有大致相等的记忆能力,这是中间类型的记忆。一般人常表现出中间类型的记忆特点。第二种是根据各种分析器参加记忆活动的不同程度,有的人对通过视觉获得的映象记得较好,有的人听觉记忆达到高度发展,有的人则长于运动记忆。混合型记忆能力的人,
他们对各种分析器获得的映象有大致相等的记忆能力。
依以上理论比较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活动方式,不难发现传统的讨论、研究案件方法没有充分发挥人的记忆功能,造成思维活动的浪费。
改进审委会研究案件方式、方法,用足用好这一方式,充分调动人体器官理解、记忆、分析、判断、综合归纳的功能,全方位、立体演示所讨论案件的事实全貌;善于运用人的形象记忆和抽象记忆功能接受案情信息,让大脑准确反映案情内容,为抽象思维做好准备,是提高疑难案件审理质量、效率,锻炼审判人员综合执法能力的有效途经。
二、改进方法
1、工具演示法。
(1)文字放大法。根据各地办公条件,可借用讨论、研究案件的地点之墙壁或安装墙壁模式板,用放大的文字、简单示意图展示各诉讼主体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及各种案件的事实状态和经过。
(2)“沙盘”演示法。此种方法是借用军事指挥手段中的一种演示方法来展示案件事实全貌的。具体的操作方法可根据案件性质,先行制作不同主体模具,案件事实各种名称、代称模具备用。研究案件时由汇报人员具体负责组合演示。
(3)图示法。汇报人在汇报案件时将制作好的有关法律关系或案件事实的图纸图片,结合传统的汇报提纲使用。有条件的也可以制作幻灯片展示。
(4)证据“扩散法”。根据审委会委员数制作案情主要证据复印件,供各委员观看、分析使用。这也是目前使用最广范的一种方法。以上方法可以增强记忆的敏捷性和持久性,还可以提高记忆的精确性。
2、参与审理法。
最高院已规定各级法院可设专职审委会委员,由审判业务素质高的资深审判人员担任。一是专职委员可以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二是由审委会其他委员旁听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和参与阅卷活动,以此来巩固对汇报内容记忆的持久和精确性。使判断案情、适用法律的思维活动更精确。
综合运用以上方式方法,能充分发挥人体看、听、问、触等接受信息的功能,使形象记忆和抽象记忆都得到完全的利用和巩固,让听者的记忆更接近案件事实,从而提高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活动的效率;最终消除判断案情“失真”度,进而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使审委会成为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