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病急乱投医导致自食其果的案件。原告因生病到健身器材专卖店治疗致使病情加重,要求赔偿损失又举不出其病情加重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原告陆艳因在新沂市中医院做CT检查出轻度椎间盘突出,经朋友介绍于200665到被告君经营的康王体验中心(经工商局注册的健身器材专卖店)作理疗治疗,后陆续共做了16次理疗治疗,200671原告再次到新沂市中医院作CT检查,结果显示其椎间盘突出病情加重。故200681,原告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手术治疗,花去6288.31元。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其经销的械具为其治疗是造成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于是原告于2006129以韩莉为被告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造成的损失。

原告诉称,本案系医疗事故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被告辩称,被告经营的仅是健身器材专卖店,不属于医疗机构,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纠纷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案只能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因此,应适用一般的举证规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经营的仅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健身器材专卖店,不属于医疗机构,相应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纠纷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案只能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因此,应适用一般的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不仅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还要证明损害事实与被告的理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能够举证证明该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因此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