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急乱投医 自食其果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07-01-16 浏览次数:2176
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病急乱投医导致自食其果的案件。原告因生病到健身器材专卖店治疗致使病情加重,要求赔偿损失又举不出其病情加重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原告陆艳因在新沂市中医院做CT检查出轻度椎间盘突出,经朋友介绍于
原告诉称,本案系医疗事故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被告辩称,被告经营的仅是健身器材专卖店,不属于医疗机构,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纠纷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案只能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因此,应适用一般的举证规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经营的仅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健身器材专卖店,不属于医疗机构,相应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纠纷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案只能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因此,应适用一般的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不仅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还要证明损害事实与被告的理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能够举证证明该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因此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