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残岂能冒充新伤 巨额“错拘”索赔被判驳回
作者:翟行菊 孙兴旺 发布时间:2007-01-16 浏览次数:2096
本网南通讯:因乡村道路建设与村委会发生矛盾,村民强行阻挡,村干部前往制止竟遭人身威胁,无奈报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拘10天,后经行政复议被撤销。村民不服行政赔偿决定继而引发了“天价”行政赔偿诉讼。
2005年4月,李某因不满村里修路,并认为妨碍自家耕田,几次强行阻挡,并言语威胁乡村干部。报警后,公安部门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天。后李某提起行政复议,上级公安部门撤销了原拘留决定。李某据此认为公安部门对其错拘,索要行政赔偿。2006年7月,被告某公安局作出赔偿李某733元决定。
李某却认为拘留前,民警曾对其“毒打”,导致其手部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太少,故于2006年9月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仅精神抚慰金一项就主张了80万。
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法官在审查大量相关卷宗的同时,亲临拘留所、医疗机构等相关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并走访相关知情人。查明的事实表明,原告诉请纯属无理主张。早在1995年6月,李某就领取了残疾证,且其手部残疾系因当年经营水果生意与他们殴斗所致。2001年,李某还曾就此事刑事自诉到法院,手伤原因证据齐全。且李某拘留期间的体检档案也未显示其曾带有新伤。所有证据均证明,原告所谓的手部残疾实为陈旧性伤残,与被告的行政拘留强制行为并无关联。故法院认为,被告公安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并无不当之处,作出维持的同时,驳回了原告巨额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