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因乡村道路建设与村委会发生矛盾,村民强行阻挡,村干部前往制止竟遭人身威胁,无奈报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拘10天,后经行政复议被撤销。村民不服行政赔偿决定继而引发了“天价”行政赔偿诉讼。112,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李某的手伤属陈旧性伤残,非警察职务行为所致,判决维持被告南通某公安局733元赔偿决定,同时驳回原告李某88.666万元巨额赔偿请求。

20054月,李某因不满村里修路,并认为妨碍自家耕田,几次强行阻挡,并言语威胁乡村干部。报警后,公安部门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天。后李某提起行政复议,上级公安部门撤销了原拘留决定。李某据此认为公安部门对其错拘,索要行政赔偿。20067月,被告某公安局作出赔偿李某733元决定。

李某却认为拘留前,民警曾对其“毒打”,导致其手部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太少,故于20069月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仅精神抚慰金一项就主张了80万。

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法官在审查大量相关卷宗的同时,亲临拘留所、医疗机构等相关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并走访相关知情人。查明的事实表明,原告诉请纯属无理主张。早在19956月,李某就领取了残疾证,且其手部残疾系因当年经营水果生意与他们殴斗所致。2001年,李某还曾就此事刑事自诉到法院,手伤原因证据齐全。且李某拘留期间的体检档案也未显示其曾带有新伤。所有证据均证明,原告所谓的手部残疾实为陈旧性伤残,与被告的行政拘留强制行为并无关联。故法院认为,被告公安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并无不当之处,作出维持的同时,驳回了原告巨额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