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中旬,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两起与 “职务”二字挂钩的刑事案件。

案件1是原宿迁市某报社基建办、后勤保障部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9次,包括现金、美元、购物卡、高级数码产品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件2是原宿迁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从淮安市一货运中心取走其公司订购价值人民币数万元的汽车配件,并以实物入股方式与他人开办汽车维修店。

为什么在企业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的情况时常发生,或明或暗,屡见不鲜呢?

笔者认为,一是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仅从局部利益出发,忽视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管理,监督防范功能较薄弱;二是法制观念薄弱。一些企业只抓业务,把取利赚润作为主要任务,很少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三是利益驱动。随着商品意识向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渗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潮不断冲击思想恶性膨胀,直接导致职务犯罪。

为此,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抓住要害岗位,强化内外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加大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对企业员工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等是企业杜绝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最有效的措施。

总而言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打击职务犯罪是一项长久的工作与任务,既要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更要建立完善的体系来预防、惩治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