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人接收了一桩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咨询,矛盾的焦点集中在私章的法律效力上。案情简述如下:父亲王某,有一子甲,一女乙。王某生前刻了一枚私章,并用该章来参与民事法律活动,如领取养老金和签借贷字据,都是用该私章来代替签字。王某于200611月份去世,留有一处房产,王某临终前将该房产指定由儿子甲继承。后女乙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枚刻有父亲名字的私章,并当作遗物纪念,保存了下来。现甲,乙为房产发生矛盾。乙在分房无望的情况下,暗示父亲生前欠下的债都是用章来证明的,这些都要由甲来偿还。甲非常紧张,因为父亲生前的确借了外债,并且是盖这枚私章的,但具体多少自己却不清楚。正常的借款当然要还,但如果乙用该私章伪造许多借款字据,那真假又如何辨别。

在一开始接触到该案例时,我从其它角度尝试作出回答。我想到用技侦手段。新刻上的印章和若干月前刻的印章在油墨的干湿上可能可以鉴定。但如果在五,六年后,如何鉴别是五年前一两个月内的某一精确时刻的章印,则比较困难。此后我又想到,乙即便伪造,她也应该会带上一个伪造的债主,我们可以通过假债主的身份来鉴别,但仔细考虑,民间借贷是一种无因性行为,即使是没有提出任何借钱的理由,我们也不能否认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后,我还是回归到章本身上来研究该问题。

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私章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法学理论(包括民法),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而私章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法律关系主体意思表示真实的证明方式。在现代法学理论中,没有关于私章法律效力的表述,一般的法律合同都是以双方的签字为生效条件的。即使有盖章,也是要求签字并盖章。单独盖章的法律效力是未定的。

在我们日常的法律活动中,一般都采用签字或按手印来体现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们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方式,主要原因是他们共同拥有以下三种特征:

1、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人的签字和手印都是唯一的,一般情况下人的签字习惯,包括笔画的运行规律,用力点的位置都是固定的。人体指纹包括纹体类型,断点等也都是固定的。

2、可验证性。正因为签字和手印具有唯一性,通过现代技侦手段,我们可以将法律活动中出现的签字或手印和法律主体进行验证,证明是否是法律主体的行为。

3、人身依赖性。签字和手印都是与人身密不可分的,他人不可能行使。一旦人死亡,这两种证明方式也都随之消失。

然而,私章恰恰无法满足这三性。

1、不具备唯一性,章任何人都可以刻,即便刻的是自己的名字,但他人也完全可以刻相同的名字,而且同名同姓的人也很多。

2、不具有可验证性,一般民间私刻的印章,都不会去司法鉴定机关去备案,一旦出现纠纷,很难去验证。

3、不具有人身依赖性,私章完全可以被他人使用,即使在主体去世后,后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正是基于以上几点,我认为法律上不应该认定私章的法律效力。

但是,作为一名基层的法律工作者,我也深刻体会到:对于民事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新的案例,不能用法理去生搬硬套。法律明确规定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上述案例,从事实上看王某的确是用私章来证明借款存在的,从法律上看,目前的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私章无法律效力。所以在无事实依据,无法律准绳的情况下,断然否认私章的法律效力,必然会降低法律,法院在公民心中的权威,不利于化解公民矛盾,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法律规定的欠缺,也导致了在具体处理上,对立意见的出现。我认为,对于这类特殊的案件,没有法律的规定,我们不能自行造法,但同时我们也不能让私章钻法律的空子。结合本案例,我觉得可以这么操作。

首先明确一个原理:人身债务是不具有人身传递性的。王某的债务,儿甲,女乙都没有偿还的义务。案例中,甲之所以要偿还债务,是因为其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一处房产),继承法规定:子女有权决定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但一旦表示继承则权利,义务一并继承。所以在本案例中,甲在继承了房产后也应当继承父亲生前留下的债务,但这债务是以继承权利大小的范围为限的。女儿是否要承担父亲的债务呢?按通常理论,不需要,因为她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但我认为在本案中不是这样。女儿也应承担一部分债务,即父亲通过私章而发生的债务。我的理由如下:私章在法理上是无效的,但如果先设定了由私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存在,那么这些权利义务集合在一起,统称为权利义务束则都应由私章的所有者来拥有,私章是这些权利义务的外在标识。相应的,在本例中,父亲在临终前没有销毁该私章,也没有对其去向做表示,即放弃了表示的权利。女儿在看到私章时,没有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但通过自己的行为保存了私章。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认定,女儿保存父亲私章的行为是女儿继承父亲由私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本案例中,女儿虽然没有继承父亲具体遗产,表面上看,不需要承担父亲在生前行为中产生的义务。但有例外,女儿保存了私章,从理论上分析,假设父亲生前存在的权利需要用盖章来获得,那女儿就可以凭借其保留的章来获得该项利益。与此对应,父亲生前由章而产生的义务,也应由章的继承人来承担。

由此结合案例,我认为,表面看,甲处于被动地位,因为他不知道具体要还多少借款。乙因为没有继承遗产,因此不承担还款义务。但我认为,只要做好一项证据工作,甲,乙的主被动地位即可互换。甲需要证明现在该私章仍然存在,并保存在乙处。这可以通过录音或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其它方式来证明。一旦证明了这点,甲就主动了,不管乙是否继承了父亲的财产,就私章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乙来承担。

但如果私章确实存在但又无法证明在何人手中时该如何解决,还有待于继续研究。

这类在民间现实存在,但又没有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方式,还有很多,如民间的订婚行为如何认定。尽管目前的做法是: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但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产可以要求退回。但这毕竟不是双赢的做法,双方的矛盾不能彻底化解。我们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努力,一方面要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在吸收西方先进法学理论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情,能被更好适用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好的法律是被公民都了解的法律,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我们更有这义务去向公民宣传法律,普及法律。让广大公民在进行法律活动前就了解法律对此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