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30,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判决一起“大包工头”向“小包工头”追讨垫付的死亡赔偿金案,“小包工头”被判给付“大包工头”垫付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

2005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108工厂在与饶河县口岸建设办公室签订了单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承接了饶河口岸大楼的网架工程。随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108工厂将该网架工程转包给了苏丽荣承建。20066月,苏丽荣又将该网架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徐华平承建。不幸的是,2006616,徐华平的施工人员孙巍不慎从网架上坠落死亡。事故发生后,苏丽荣经与孙巍家属协商达成了一次性赔偿14万元的协议,并实际支付完毕。后苏丽荣向徐华平追要该笔赔偿款遭到拒绝,继而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华平所雇佣的工人孙巍在网架安装过程中因安全事故死亡,徐华平作为雇主应对孙巍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苏丽荣已支付了死亡赔偿金14万元,该14万元依法应由徐华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