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医疗事故案件的调查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7-02-02 浏览次数:3284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加快转型,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案件类型日趋多样、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加大。此中类如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医疗事故等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民事纠纷案件仍居高不下,据统计反映,200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119件,占整体民事案件的6%,同比上升了4个百分点,热点民事纠纷案件的大幅上升,使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的任务更加繁重。
针对这一情况,法院组织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医疗事故这三类热点民事纠纷案件存在以下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五化”现象明显。劳动争议案件打破了过去以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为主的单一格局,因克扣、拖欠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养老金、医疗费、工伤补助金等引发的纠纷大量涌现,使争议多样化。除劳动者外,涉案主体遍及各类企业,主体多元化。此类案件一般涉及人数众多,除当事人外,往往案件背后还有更多的职工在等待观望,诉讼群体化日益增强。据统计,2006年徐州两级法院受理的799件劳动争议纠纷中,有263 件为群体性纠纷,占收案数的33 %。劳动争议往往时间跨度长,事实认定难,且与国家政策关联度强,使审理复杂化。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都寄于了较高的期望,一旦一审裁判没能满足其诉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会通过上诉寻求更为满意的结果,使上诉出现高频化特点,据统计, 2006年徐州两级法院的该类案件上诉率达78 %。
二是房屋拆迁案件“四不”问题严重。按省拆迁条例的规定,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依法定期确定或公布,但未明确由谁负责定期确定公布,不符合上述原则及确定程序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拆迁案件的依据?因此,房屋重置价格不能依法及时确定公布问题严重。拆迁补偿价应按市场评估确定,但司法实践中发现,多数评估都是由拆迁人单方委托,甚至不与被拆迁人见面,评估价格明显偏低,拆迁价格评估不依法定程序进行。对低收入被拆迁人的补贴不足,由于无力支付新建房屋的差价款,或者货币化拆迁取得的补偿款不够购买新房,会出现被拆迁人面临无处安身的尴尬局面,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目前的拆迁法规仅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则不能有法可依,程序较为混乱,补偿安置原则无法确定。
三是医疗事故案件“四集中”问题仍未扭转。据统计,2006年,徐州两级法院所审理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低收入、低文化的人群仍很集中,占到89%,且纠纷医方当事人多集中在医疗设施先进、整体医疗水平较高的大医院,徐州市的三级医院占94.7%。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不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采取冲砸医院、围堵大门、停尸、跳楼、殴打医务人员等过激手段的仍很集中。依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比较集中的是,患方的诉讼请求多数得不到支持,因此法院既要体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又要顾及医学科学特有的风险性,这就带来了利益平衡难。
2006年中,徐州两级法院为解决这些困扰热点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的突出问题,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忠实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已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全力创建法治江苏,构建和谐社会:
一、牢固树立热点民事审判工作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服务于“稳定压倒一切”,服务于全面深化各项改革的思想,真正做到主动融入,主动对接。徐州新佳、新一佳超市分别于2000年左右设立,是徐州较早引进的港资企业,也是徐州具有较大规模的两家超市公司,开业以来经营状况一直不错,对吸纳徐州劳动力就业、推动徐州的经济繁荣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然而,从2003年2月一名叫张涛的员工成为向新佳公司索要超时劳动报酬提起诉讼的第一人开始,至2006年10月时,已猛增至近百人,而且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州市的国美电器、家乐福等大型商场、超市的一些员工还闻讯纷纷效仿,徐州市的劳动力市场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若处理不慎,将导致徐州市的劳动力市场陷入混乱之中。由于该批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影响面广,使法院承载着史无前例的巨大压力。法院牢固树立民事审判工作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的指导思想,本着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大局的审判原则,通过不懈努力,使这批案件中的相当一部分得以调解、撤诉,其余部分案件作出判决后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确保了徐州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自觉承担起解决热点民事纠纷的重任,机动灵活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原告姜明亮等47人诉被告江苏永业集团公司、被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系列案件,2000年7月,两被告签订了《联合改造开发矿务集团公司梅苑小区协议书》,约定按照市政府2000年7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原告姜明亮等拆迁范围内的住户进行动迁和安置补偿,其中对进入单位住房台帐收取租金的房屋及公建不计租住房均似同合法产权房屋处理。2000年11月,徐州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梅苑小区二期经济适用房工程,被告遂与原告姜明亮等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后双方因对进入单位住房台帐收取租金的房屋、公建不计租住房是否应予安置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产生重大分歧,致使原告姜明亮等47人群体诉讼来院。在诉讼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原告还不断上访,双方矛盾尖锐,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院领导敏锐地洞察到这批案件的社会重要性,要求每名审判人员要审慎对待,文明执法,并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展开细致的调研,写出了详实的审理报告,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判决两被告对原告姜明亮等47人的进入单位住房台帐收取租金的房屋、公建不计租住房给予安置补偿,并参照1200元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判令被告进行产权调换,赢得了原告姜明亮等老百姓的赞誉,维护了一方平安。
三、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监督、关心和支持,形成解决纠纷的有效机制。如原告周廷森等46户拆迁纠纷系列案件, 1999年8月,徐州市泉山区市容管理局(原泉山区环卫处)立项开发王陵垃圾中转站改建项目时,将云龙区环卫处职工周廷森等46户的房屋一并拆除,并约定就地安置上房。后因参与该项目联合开发的徐州市海星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不足、违规建设等原因致使拆迁安置楼停工。为此,海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又与拆迁户签订了《货币安置协议书》,承诺予以货币安置,但一直未予兑现。周廷森等46户被拆迁人因多年得不到安置多次到市政府、区政府上访,社会影响很大。2006年6月,周廷森等46户起诉到法院。法院考虑到这批案件社会影响很大,即组成合议庭集中审理。由于海星房地产开发公司仅有该项目开发土地而无其他资产,该宗土地使用权价值仅400余万元,如果单纯判决,可供执行的财产远远不能满足被拆迁人近800万元的过渡费及货币安置款的需要。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认真分析了案件的实际情况,积极寻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在政府的协调下,徐州新中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意取得该项目开发土地,法院遂抓住有利时机,与徐州新中组房地产开发公司、海星房地产开发公司、泉山区市容管理局和被拆迁人四方进行商谈,历时四个多月,经过十几轮的磋商,并八易调解方案,最终促成了四方达成《货币安置协议书》,不仅充分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了多年的信访问题,而且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四、注重司法助弱,通过法律这一调节器,把诉讼涉及的人身权、债权等调整到一个相对平衡状态。从热点民事审判实践情况看,弱势群体存在诉讼难、诉讼效益低、诉求偏差多、诉讼案件执行不力等现象,为此,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将弱势因素对诉讼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原告滕建利诉被告徐州市中心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滕建利系安徽省宿州市曹村镇的一名农民,因车祸先后两次在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手术后又发生桡骨骨折,滕建利认为系徐州市中心医院不当治疗所致,双方协商无果后,滕建利诉至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滕建利对手术意见书上的签名不认可是自己签名,但又交不起鉴定费,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滕建利惟恐法院不能公正审理,诉讼前后曾三次进京上访,并扬言跳楼自杀。由于滕建利是农民,家庭经济本身就很拮据,车祸更使其雪上加霜。法院本着司法扶弱的指导思想,做通了徐州市中心医院先预交鉴定费的工作。同时加大双方调解的力度,经四次调解,最终使滕建利顺利拿到了40000元的补偿款,比其诉讼请求的数额还高出一万余元。
通过调研发现,尽管人民法院在处理热点民事纠纷案件中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仅凭法院的自身力量,还不能彻底解决好这些矛盾,必须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氛围,才能打造出创建法治江苏、构建和谐社会的长效机制。
劳动争议纠纷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重要性的认识,使劳动者了解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产生。
2,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内部机构,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并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维权作用,促进劳企之间的协调沟通,及时消解争议,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4,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加强联动,将调解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力求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企业经营中发现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要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房屋拆迁纠纷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重心。住房是群众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房屋拆迁案件关系千家万户的最根本切身利益,解决得不好,极易引起群体性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应坚持多作调解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重心。
2,加紧制订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建议省人大根据土地法的授权,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尽快制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则、程序、安置补偿标准等予以明确。
3,坚持各部门齐抓共管,认真做好拆迁工作。房屋拆迁不但涉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还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因此,房屋拆迁部门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土地、规划、房产、建筑、物价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医疗事故纠纷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降低医疗责任风险。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可以转移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解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遇到疑难疾病、突发事件时可以冷静对待,放心大胆地采取相应措施救治病人。一旦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失,患者也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从而减轻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对立情绪。
2,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协调网络。在警力允许的情况下,扩大警务室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方面的参与度和覆盖面。设立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医患关系,先期调处医疗纠纷,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民事纠纷调解中心协助处理辖区内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好患者的工作,缓解患者的对立情绪和医患冲突。
3,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为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医疗事故鉴定人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非医疗机构专家,如社会鉴定机构具有资质的专职法医、医学院的专家教授等,以体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门性以及独立性。
4,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近年来,医患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已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徐州市两级法院为了审理日渐增多的医疗纠纷,投入了大量的审判力量,但医疗纠纷数量仍然有增无减,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已不能满足当前医疗纠纷审判的需要。解决医疗纠纷,单纯依靠人民法院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且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严格,两审终审耗时耗力,不到案件最终审结,当事人可能已被拖得精疲力竭,法院也是疲于奔命。所以审判虽可以最终解决纠纷,但不能满足医患双方迅速、有效、低成本解决纠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