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和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的相邻纠纷案件也在变化中不断增多,过去的“相邻”大多是“平面”的,而如今逐渐变化为“立体”的相邻。过去城乡常见的因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纠纷案件逐渐变化为因野蛮装修、废气、噪声、粉尘损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相邻纠纷案件的特点

笔者经过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通过对相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如下五个特点:

一是案件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大部分还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纠纷易激发矛盾,甚至引发争斗。

二是案件标的都是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截水的使用权引发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因野蛮装修、废气、噪声、粉尘给相邻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引起纠纷。而不动产具有永久性,法院如果以判决确定或改变相邻关系的法律状态,因此也具有永久性。

三是案件标的额不大,但由于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一个空间,时常因日常生产、生活相处不好、不和睦而引发相邻纠纷,甚至方寸之地引发大争端,因而往往积怨较深,出于斗气,引起诉讼。

四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野蛮、粗鲁、自私或不拘小节,不能理解对方或存在挤压、欺负、侵占对方的主观过错。

五是案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如邻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会有不利影响,修建坟场争夺风水宝地等。

二、相邻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的成因

(一)相邻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要求相邻纠纷的民事判决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纠纷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其只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怎样才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怎样才算“公平合理”,又怎样才算“正确处理”?这只能由法官按照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和日常生活经验准则裁判,既不能给当事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又不能给当事人充分有力的说明。

(二)少数法官在判决时只注重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忽略了判决的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三)当事人侵害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违约与相邻关系竞合时,究竟是侵权、违约行为还是属于相邻一方必须依法“容忍的相邻义务”?法官如何适用法律较难确定,判决时难以找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造成判决不够明确具体,执行法官也无法执行。

三、妥善处理好相邻纠纷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认真妥善处理好相邻纠纷案件,化解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建议:

(一)建议遇到邻居野蛮装修,可以向房管部门举报,要求其恢复原状。至于赔偿问题,首先可与邻居交涉,再进一步只能上法院解决。

(二)当事人对于因废气、噪声、粉尘给相邻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引起纠纷,可分两步投诉,一是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确系违法出租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出租行为。二是如果系饮食服务行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才可依法从事经营。其它的小店也需要排污许可证,如果没有,可向综合执法局或工商部门要求查处。三是噪声问题,应该向环境执法机关投诉,让环境执法机关对其制止或依法处罚,同时也等于为将可能发生的诉讼收集证据。

(三)加大调解力度,尤其是庭前调解,尽量避免开庭审理,双方对簿公堂,激化矛盾。由法官在庭前耐心向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相信法官,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相邻纠纷,避免矛盾冲突上升为暴力事件。此外,可以委托村(居)委会干部或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社会人物等出面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对他们比较熟悉的信任,他们对现场及争议标的历史比较了解,更容易说服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二)注重案外纠纷的解决。许多当事人由于其他纠纷的缘由而不让对方当事人通过或通行,因此,法官要从纠纷的源头上着手,协助解决其他纠纷,从而解决相邻纠纷,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三)大力破除封建传统观念和风水宝地等迷信思想。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大力提供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社会主义新观念,让当事人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尊重理解和容忍相邻,使当事人认识到,只有和谐的睦邻友好关系,才能真正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四)加快办案速度。在调解无效时,法院应依法及时公正判决,及时解决相邻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减少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发生,稳定邻里乡邻关系。

(五)对存在挤压、欺负、侵占对方的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要依法维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六)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法官要主动到相邻纠纷现场勘察,听取地方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居民小区或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周围邻居的处理意见,为判决的实际执行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