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侵害进行反击 防卫过当仍须担责
作者:邱兆云 张媛媛 发布时间:2007-02-05 浏览次数:1494
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按30%的比例赔偿受害人孙某各种经济损失计18592.88元。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自己和家人人身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其持啤酒瓶击打他人头面部且造成他人重伤的损害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属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