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建湖县一无业青年安某某以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偷揭他人车牌后进行敲诈,日前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68792期间,安某某在建湖县城境内,先敲轿车车牌、留手机号码给车主,再向车主敲诈钱财,要车主向其用假身份证在农业银行开设的帐号汇入100元至300元不等的现金,敲诈到现金后告之车主车牌藏匿的位置,计作敲诈勒索案77,敲得人民币13650元〈其中4起被害人未汇款〉。

法院认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使用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部分犯罪事实是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