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赡养协议是否具有遗嘱效力的案件。朱老夫妇,生前有三位子女。大儿子朱长兴,系领养;二儿子朱长福系朱老太与前夫所生;小女儿朱玉兰系朱老夫妻二人所生。朱老夫妇生前有住房1.5间及附属用房1间,合计建筑面积53.9平方米2002323,朱老夫妇作为甲方,朱长兴作为乙方,朱长福夫妇作为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以甲方两老意愿要与丙方共同生活,与朱长兴没有关系,脱离养父子关系,生老病死与乙方无关;第四条约定甲方所有一切财产均有丙方所得,乙方无权干涉;朱老夫妇在该协议上盖章,朱长兴及朱长福夫妇亦在该协议上签字。亲戚陆某等三人亦作为在场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照协议履行。朱老妇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去世。现朱老夫妇的房屋被拆迁,为此,朱玉兰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朱老夫妇与朱长兴、朱长福三方签订的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来看,其主要是解决朱老夫妇养老问题。在确定朱老夫妇由朱长福赡养的同时,该协议还明确约定朱老夫妇所有的一切财产均归朱长福所有。因此,该协议虽然主要是解决朱老夫妇养老之事,但不容否认的是,在该协议中朱老夫妇对其所有的财产亦一并进行了处理,即朱长福在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同时,也获得了朱老夫妇的全部财产。因此,究其实质应属于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故在朱长福履行了赡养义务后,其获得全部遗产系朱老夫妇的意愿。现原告方在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证实该协议并非是朱老夫妇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要求对朱老夫妇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于法无据。因此,原告朱玉兰要求法定继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