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30,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养女李云状告徐州市夕阳老年公寓致其养母跌落死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夕阳老年公寓因不作为而赔偿李云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61000元。

2004430,养女李云以监护人身份与夕阳老年公寓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将其养母王文翠送入夕阳老年公寓照管,每月护理费800元。2006220晨,王文翠从其居住的老年公寓三楼房间的后窗跌落死亡。随后夕阳老年公寓电话通知了李云,李云为王文翠处理了丧葬事宜。20067月,李云因与夕阳老年公寓协商赔偿无果诉讼至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云的诉讼请求。李云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文翠在夕阳老年公寓入住期间,因老年公寓护理不善,致使王文翠从三楼住处窗户跌落死亡,对王文翠的死亡夕阳老年公寓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王文翠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适当减轻夕阳老年公寓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夕阳老年公寓赔偿各项损失6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