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熊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熊某某听到判决后,后悔不迭。

2006910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CD3707的红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从该市邳城镇送女青年张某某返回该市市区,当车行至该市戴圩镇境内时,被告人熊某某见天黑有机可乘,顿起淫心,便将车停在路边,在车内持刀威胁张某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