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死亡 担保人遭殃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07-02-08 浏览次数:2002
本网徐州讯:在日常借贷合同中,债权人要求提供的情况越来越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窑法庭执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三名小学教师为一名贷款人提供担保,在还款期即将到来之际,贷款人意外死亡,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三名教师承担保证还款责任。为此,三名教师每人背负了一万二千余元的还款义务,由于贷款人死亡,无法追偿,三人近一年的工资收入打了水漂。事后,三名教师均十分后悔,表示以后再也不随便为别人提供担保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行为。给别人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保证人就要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因此,在提供担保时一定要详细了解贷款人的情况,千万不可一时冲动,磨不开面子而轻易给别人提供担保,以免到时承担责任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