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庭长参与审判管理的一些思考
作者:梁云 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7-02-13 浏览次数:2972
在法院的管理体系中,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目前,我省审判管理工作已初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体系。即以院务会、审委会为主体的宏观管理,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的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中观管理,以庭长为主体的微观管理,这三个层面构成了审判管理的统一体系。
上述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宏观管理是根本,反映出一个法院对审管工作的重视程度,它是决策者。院务会和审委会负责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召开会议以决定的方式履行职责,同时根据审判管理数据指标的分析对中观管理或宏观评测进行建议,对法院下一步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运行态势予以整体把握。中观管理最重要,它在整个审判管理体系中起到的是桥梁、纽带作用。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对审判效率、审判质量的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为审判委员会提供审判工作情况,执行审判委员会除裁判案件以外的决定。其负责通过多方位、多层次、全面地从“信息通报、指标统计、流程管理、案件评查、业绩档案”中收集审判管理信息、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对各项指标实施时时监控。既要把宏观管理的策略贯彻到微观管理中去,又要去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还要把落实情况反馈到宏观管理中去,并形成自己的建议和对策;微观管理对整个审判管理体系来说是判管理工作的关键,因为审判管理的具体工作的重点是管理审判,而审判业务又分布在各个业务庭,各业务庭是法院构成的基础单位,处在审判第一线,对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掌握相对更加及时、准确并直接针对个案。庭长参与审判管理,直接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和本庭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指标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处理存在的实际问题。
我们在抓审判管理工作中,普遍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庭长怠于审判管理。一方面,审管办下大力气挑起了所有的审判管理工作,而成绩甚微;另一方面,庭长与一线法官一样,对审管办抓审管工作有着一种抵触情绪和事不关己的心态,认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找他们的毛病,挑他们的刺,甚至以为在干预法官的审判权,致使审管工作陷入一种不良的运行状态之中。那么,怎样提高庭长参与审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突破微观管理停滞不前这一难关呢?我们认为,重在宏观管理体系对微观管理体系的管理和中观管理体系的落实。
首先,要明确庭长的主要职责为管理而非办案。在法院的管理体系中,政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均由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行使管理权,庭长是无需花很大精力去参与。从日常工作来看,庭长的管理职能主要是审判管理。对诸如卷宗质量、审限督促、法律文书把关、“四项案件”审批、结案审批、信息录入等多方面的审判管理工作,均与庭长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各承办人对上述工作做得好坏、是否主动均要由庭长去检查、督促、落实和评判。庭长在此方面的作用是宏观管理者及中观管理者无法替代的。许多法院的庭长,为了提高本庭案件的结案数和结案率,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管理上,而是放在对案件的审理上,只注意自己多办案,为其他法官作榜样,而忽视对本庭案件的督促与协调。我们认为,庭长参与办案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限制在一个合理数量范围内,要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去管理、去思索如何带领全庭人员把案件质效提高上去。
其次,要明确审管办与庭长之间职责联系。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体系中的桥梁、纽带,应与宏观管理者及微观管理者保持紧密的联系。审管办对审判的管理,不应具体到每一个承办人或每一个案件,而应是对庭长履行职责情况的督促与检查,庭长应承担起对本庭全部审判工作的管理义务。审管的现状则是审管办包办了所有的审判管理事务性工作,顾此失彼,忙得不亦乐乎,而往往事倍功半。与此同时,庭长则很悠闲地旁观或专心办自己的案件。庭长参与自己庭里的审判管理,有着审管办无法比拟的优势。庭长了解自己庭里的每一个审判人员,熟悉每一件案件的审判状态,案件进行到了哪一个环节,下一步需要干什么,庭长相对很清楚,且好多事情都是自己参与的。由各个业务庭庭长管理,实际上比审管办管理,更实际、更有力。审管办对审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直接与各庭庭长联系,而不与具体承办人发生关系,这样既减轻了工作量又抓到了工作的关键。
那么,我们怎样来抓好庭长参与审判管理工作呢?换一句话说,怎样才能提高庭长参与审判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呢?我们认为庭长参与审判管理工作应明确庭长责任,不妨象抓党风廉政建设一样,让各业务庭庭长与院长在年初签订审判管理目标责任状,对审判管理工作考核的各项指标,项项确定责任。对凡完成或基本完成责任状所确定的审管目标的,对庭长及其所在庭予以一定的奖励,对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取消庭长及其所在庭的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实行审管责任一票否决制。在此过程中,审管办要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月月检查、督促责任状落实情况,并上报院长及审委会,形成审判管理齐抓共管而庭长积极参与的局面,彻底改变审管办单抓独管的被动态势。
再次,对庭长参与审判管理实务性方面的具体建议。针对法院工作的实际,我们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细化和加强庭长参与审判管理工作:
1、在信息报送方面。庭长参与审判管理工作应当对本庭法官的案件审判信息、法官助理、书记员业绩信息、质效指标数据点评和反馈意见、提高质效的措施或者建议、审管工作的重要情况、举措、先进经验、调研情况等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送审管办。使审管办能快速、准确地收集第一手审判管理信息,分析、拓宽思路,全方位、立体化地掌握审判管理各方面情况,以《审判管理工作通报》为主要载体,编发信息通报,指导全院各部门工作。
2、在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统计方面。庭长参与审判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其内部管理,保证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如对审判信息录入这一块,承办法官要严格按照有关信息录入相关规定,如实填报统计数据,庭长应当严格审查把关,保证指标数据源头真实。对重要信息录入不全的,由庭长落实处罚措施。如经庭长把关后,依然出现问题,应追究庭长与承办法官、书记员连带责任,使庭长增强管理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审判管理之中来。
3、在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方面。庭长应扎扎实实地开展对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中的案件程序转换、延长审限、中止审限、中断审限、暂停计算审限、扣除审限、恢复计算审限等情形的审批,各类案件报结案标准执行情况,上诉案件移送等检查工作。
4、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庭长参与审判管理工作应十分重视每一件案件的卷宗质量,对本庭所结案件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严把案件质量关。对审管办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庭长要积极组织本庭人员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纠正能够弥补的错误,汲取教训,并及时向审管办反馈,尽力减少以至杜绝卷宗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对本庭中屡犯相同或类似错误的人员,庭长要主动采取相应的强制改进措施。
5、在其他方面。庭长参与审判管理工作还表现在诸多方面,如把好法律文书审核或签发关;对本庭的上诉案件和发回重审、改判和再审改判的案件,定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本庭审判运行态势;组织落实好审管调研任务;等等。
我们相信,只要充分调动庭长参与审判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使微观管理充分发挥作用,全省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就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审判管理水平就会迈上一个新台阶,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会得到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