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申请人的代理人王某某已80岁整,用颤抖的手接过法官交给的赔偿款,老泪纵横:“从出事到现在都四年多了,没想到法院十天就拿到了赔偿款……”
2002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职工,在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3年12月,其损伤被认定为工伤,2004年3月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由于孙某某受伤后精神不稳定而多次治疗,2006年6月15日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精神症状与2002年的工伤事故头部外伤有关系。
2006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新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26165.85元,及伤残补助金6533.8元等。被执行人对该裁决不服,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法院于2006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原告某公司支付给被告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8459.85元,并到新沂市社会保险处领取伤残补助金6533.8元发放给被告。
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有履行,申请人的公公作为代理人于1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同日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月5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2月8日主动付清了全部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