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娩后子宫除 医院有责赔六千
作者:刘秋苏 韩艳 发布时间:2007-02-14 浏览次数:2088
本网徐州讯:丰县一患者分娩后晚期出血导致子宫被切除,结果医院因存在医疗行为缺陷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日前,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06.9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张丽丽入住医院待产,医院诊断其有剖宫产指征是正确的,但在对其治疗期间未行相关辅助检查,对其产后晚期出血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以合理的控制其产后出血的医疗风险有过错,子宫次全切除,应承担主要责任;张丽丽的医疗费1300元属于原发病医疗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其花去的医疗费9313.22元属扩大的损失,医院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