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高淳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充分注重五个“统一”,确保了案件裁判的效果,2006年全年共判处犯罪分子303人,严厉打击了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为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在审判活动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坚持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思想的转变,严格无罪推定,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是注重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方式等改革,不断提高庭审效率,使简易程序案件的当庭宣判率达到了100%。同时,逐步完善刑事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杜绝了案件的超期羁押和超审限。

三是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在审判活动中,既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又严格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定程序审判刑事案件,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减少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合理性的怀疑。当年无一例因刑事案件而引发涉诉上访案件。

四是注重依法严惩与宽严相济的统一。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在依法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的同时,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尽量不适用较重的刑罚,增强了刑罚适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大降低了非监禁刑罪犯的重新犯罪率。特别是未成年犯罪案件,2006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共判决未成年人刑事罪犯31人,无一人重新犯罪。

五是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服务大局原则,对涉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积极争取本地党委、政府的监督和支持,独立自主作出裁判,认真做好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促使被告人服判息诉。坚持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统一原则,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当年审结的29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全部以调解结案,此外审结的11件刑事自诉案件中,除1件判决外也都以调解方式结案。通过调解程序处理,既妥善化解了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又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