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狗年除夕,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两人公司解散纠纷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两股东终于在宣判前达成和解协议,以股东离散方式解决了纠纷,保住了公司。

法院查明,20062月,原告豆女士和被告先生合意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先生,公司除股东、董事、监事外仅有一至两名固定职工,厂房系租赁。

两股东实际上各出资50万元,但经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将两股东的出资额表述为原告豆女士出资30万元,被告先生出资70万元。原告发现后经与被告交涉,两股东于200611月重新修订章程,将出资额改为各50万元,并于同年1119121签订了股东会决议及框架协议,但其后被告未能按照框架协议及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到登记机关备案。

同年12月,被告先生以公司名义向相关客户发出数十份信函、声明及授权书,称“豆女士不再办理与客户的业务,不代表公司行使职务”,并将公司原圆形财务专用章改为方形财务专用章(附印模),等等。其间,被告先生书面提出11点“分家析产”方案,原告豆女士书面答复后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因此而诉至法院,诉讼中两股东因车辆归属等问题再度发生纠纷。

姜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有限公司仅有两名股东,且各出资50万元,两个股东各占公司股权的50%,两股东一旦出现信任危机,便无法形成决议而使公司处于僵局。由于股东间发生矛盾,公司实际处于停产状态,此种状态延续下去必然给双方造成重大损失。为此,该公司如不能实现“股东离散”,则必然解散。

为了实现股东离散,承办法官先后5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到该公司生产地点进行现场调查,并建议两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邀请相关人员从中斡旋协调。功夫不负有心人,两股东终于在狗年除夕达成上述和解协议,既解决了纠纷,又维系了公司,实现了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