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失和公司僵局 法官调解股东离散
作者:杭宝林 曹士平 发布时间:2007-02-26 浏览次数:1887
本网泰州讯:狗年除夕,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两人公司解散纠纷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两股东终于在宣判前达成和解协议,以股东离散方式解决了纠纷,保住了公司。
法院查明,2006年2月,原告豆女士和被告
两股东实际上各出资50万元,但经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将两股东的出资额表述为原告豆女士出资30万元,被告
同年12月,被告
姜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有限公司仅有两名股东,且各出资50万元,两个股东各占公司股权的50%,两股东一旦出现信任危机,便无法形成决议而使公司处于僵局。由于股东间发生矛盾,公司实际处于停产状态,此种状态延续下去必然给双方造成重大损失。为此,该公司如不能实现“股东离散”,则必然解散。
为了实现股东离散,承办法官先后5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到该公司生产地点进行现场调查,并建议两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邀请相关人员从中斡旋协调。功夫不负有心人,两股东终于在狗年除夕达成上述和解协议,既解决了纠纷,又维系了公司,实现了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