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分析农民当事人举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2-26 浏览次数:3094
本网南京讯:为更好地落实该院制订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切实为高淳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高淳法院认真分析2006年该院审理的涉农案件,并就农民举证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门分析,提出对策。
高淳法院06年全年共受理涉及农民、农业、农村案件1275件,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的80.2%。该院在调研中发现,农民因受自身条件限制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制约等因素,在举证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一是农民在诉讼中举证有依赖性。一些农民当事人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缺乏举证积极性,认为案件一进法院就是法官的事,自己只是听候裁判结果,或者死守“有理走遍天下”的古训,过分依赖于社会公正和天理良心,或者能够举证而不举证,在开庭审理时大谈特谈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和自己的亲身感受,而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
二是多数农民当事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因而举证能力弱。不懂如何取证、举证,收集的证据客观性弱、合法性差、关联性小;不懂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有的胁迫或恶意串通他人作证,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权、名誉权取证,也不管对诉讼请求是否起证明作用,统统收集起来,而忽视证据的互相补充与印证。
三是只注重收集实体证据,而忽视程序证据。多数涉农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时限意识不强,不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不在规定时间内举证,容易因程序导致败诉的后果。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高淳法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严格举证时限度,法庭既要严格执行举证时限,又要结合农民当事人具体性况和案件难易程度合理确定举证时限,给予农民当事人以充分时间来收集证据。二是正确指导当事人实体举证。对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引导其提供证据线索申请法庭调查收集;对当事人提供与案情无关的证据,可以告知其不必提供;对需要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出庭的,可告知其庭前向法庭提出申请,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及时组织讨论,制作调解书。三是保障举证的程序权利。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副本,告知应当举证内容、举证范围、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以及作伪证、阻止证人作证、举不出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应承担的后果等,从而从诉讼程序上充分保障农民当事人的举证。四是强化依职权收集证据。结合农民当事人举证的现状,对诸如当事人文化水平低,经济条件差,且无法得到法律援助、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五是强化法官释明权,指导举证。在庭审中,切实注重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活动正确指导,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