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推行“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制度
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2-27 浏览次数:1933
本网南京讯:在审判工作中,大力推行和强化“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涉诉群众的法制宣传,增强司法公信力,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日前,高淳法院提出了“一导四明”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行该项制度。
“一导”:即做好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工作。聘请专人在立案过程负责诉讼引导服务,具体指导群众正确书写诉状、提供证据,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损失,减少因诉讼风险不明败诉后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明”:一是明内容,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以确凿的证据和恰当的说理让当事人认识到纠纷的事实、法律关系所在,并以判决书为载体,载明对当事人双方的意见采纳情况的具体原因;另一方面针对案件生效后的信访、申诉或申请再审,围绕案件的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二是明人员,即由案件承办人员、合议庭人员、裁判文书签发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具体的释明、解答工作;三是明方式,对群众来信、来访主要采口头方式,也可采电话或书面方式进行,在相关案件中也可通过走访、下访等方式向案件当事人及周围群众进行法律释明工作;四是明责任,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有关案件的问题或疑惑,承办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解释,若经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则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