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追偿货款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和对策
作者:董正远 发布时间:2007-03-08 浏览次数:3027
近几年来,大丰市法院受理的企业追偿货款纠纷案件曾上升趋势,今年与去年相比上升了2.8%,主要原因有部分企业老板,因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有时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而痛失胜诉权,从而使法定之债转为自然之债,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有的经济损失几万,多的则数十万元。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保障权利人运用诉讼程序实现其清求权利的时间效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便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尽管权利人的债要以不因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失,却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虽然债权人仍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其仅有诉权而丧失了胜诉权,使其法定之债转为自然之债。
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一般债务纠纷不适用长期时效,有个别债务人将普通诉讼时效当做其“合法”逃避债务的保护伞,导致企业追偿纠纷增多,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长期避而不见,使得债权人无法向其表明权利主张,如果发生诉讼,反而责怪债权人未曾主张过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因而曾中断而届满。这样的情况,败诉苦果必然导致由债权人吞咽。
二是仅以口头方式作出履行义务的表示,同时却又一而再再而三地背弃诺言。假若权利人难以忍受旷日持久的推诿而起诉,便矢口否认以往多次做过承诺的事实,以债务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三是本人不露面,雇用他人同债权人虚与周旋,并尽易拖延时间。一是对簿公堂,则反诉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利,致使债权主张超过诉讼时效,这样,也是以在诉讼中将债权人置于不利地位。
从该院审理的数起案件中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的原因虽不能排除是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造成的,但也有其自身怠于行使司法保护请求权而丧失诉讼时效能力。因此,为避免企业债权因时效问题而失去法律保护,笔者认为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是提高对诉讼时效重要性的认识。如果认识上存在误区,则主观上会怠于行使司法保护请求权。保全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保全资产的前提和基础,一旦丧失诉讼时效,债权人则因丧失了胜诉权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二是定期清理债权债务。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催收到期债权,在催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存催收的证据,如电报、传真的底稿、邮寄函件中的回执、电话录音、双方往来信函、还款协议、还款承诺等,避免错失时效。
三是加强同司法机关的沟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债权的实现。